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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助学奖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王  革

  副主任委员: 杨景昆

  成      员:刘有全   王国栋   赵  曼   吕罗旺   马建华

  张  英   王文博   张小平   王德连   王勇胜

  各学院(系)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选指标主要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25日前上报。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一个人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系)评定小组说明情况,由学院(系)评定小组审定。

  3.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推荐名单。并在上报前公示三天,对公示无任何异议者进行上报。

  5.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该项助学奖学金,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购买或长期租用计算机者;

  4.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者;

  5.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6.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者;

  7.诚信意识较差者;

  8.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9.在申请该项助学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从上年度9月至评定前,有上述1至8项行为之一的,无评选国家助学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2】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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